昨(27)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2009年“10-18”故意杀人案罪犯李刚执行枪决。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李刚死刑,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2009年10月18日,李刚在竹湖园内以请求带路为由,将刘某(11岁)诱骗至攀枝花公园内实施猥亵。遭刘反抗后,李刚紧勒刘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随后,李刚将尸体拖至一废弃的门洞内藏匿,逃离现场。
2009年11月6日,李刚被逮捕。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李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该案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昨天上午10时,李刚被依法执行枪决。
李刚案-回放
11岁少女公园遇害
2009年10月18日9时30分,李刚在攀枝花市竹湖园内,以请求带路为由,将在附近少年宫学习跆拳道放学回家的刘某(女,11岁),诱骗至攀枝花公园内原园林宾馆一空地处。李刚对刘某恐吓、猥亵,刘惊叫反抗,李刚紧勒刘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李刚用刘某的跆拳道腰带缠绕其颈部,将尸体拖至一废弃的门洞内藏匿,逃离现场。
李刚案-审理
历时三年
杀人恶魔被核准死刑
2010年1月29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刚提起上诉。
2011年3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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