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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惩罚你,虐童的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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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12-10-26 09:49:00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近日,网上流传的一张照片惹怒了无数网友,一个面带微笑的年轻女子揪着一个小男孩的耳朵把他提离了地面,小男孩痛得大哭大叫。经查此女子是浙江温岭某幼儿园的教师颜某,那个小男孩是颜某所带班上的学生。此事一出网上骂声一片,该幼儿园立刻将颜某辞退,但即使如此,也没能平复人们的愤怒,公安机关也不得不介入此事。

  10月25日,温岭公安发布微博称,“10月2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我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在群众报案后,公安机关积极介入这样一起影响恶劣的公共事件值得肯定,至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人们的愤怒,但使用的这个罪名有点怪。寻衅滋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寻衅滋事罪,二是寻衅滋事。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归刑法处理,后者则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内容。同是定性为寻衅滋事,公安机关对这两名女教师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手段,无疑颜某可能要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但用寻衅滋事罪来处理颜某是否合适呢?显然有些勉强,能贴上点边的大概就是法律有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规定。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那个小男孩的身体并没有受到明显的伤害,应该构不成情节恶劣或严重。为此,有人对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女教师颇不以为然,说“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筐,但警方如此做也有其法律上的无奈。

  有网友从颜某的微博中发现了大量类似内容的照片,有用胶带封住儿童嘴巴的,有把儿童扔进垃圾箱的,甚至还有强迫儿童相互接吻的,如果这些内容被查证属实,对颜某的行为最贴切描述应该是虐待儿童。可惜我国刑法上没有虐待儿童罪,只有虐待罪,而虐待罪的主体只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显然无法以“虐待罪”给颜某的行为定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公安机关只能以寻衅滋事定罪颜某行为的原因。

  不可否认,颜某这次的祸闯大了,人们不能满意她自以为只是“开玩笑”的解释,更不能满意她只被幼儿园辞退这样的处理方式,很多人希望法律能对其行为有个说法,但法律如何说的确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几天前,山西也发生了一件女教师狂扇女童70个耳光的事情,最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女教师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所以,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对幼儿园教师殴打和虐待儿童,确实没有一个适格的罪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有一天我国的法律增设虐待儿童罪,将所有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纳入这一罪名的行为主体。

  当然,刑法上没有适格的罪名,并不见得女教师就可以轻松过关。事实上,小男孩及其家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虽然颜某没有对小男孩的身体构成明显的损害,但精神上的损害是有的,特别是颜某微博照片中的那些儿童,如果确实是颜某所为,那颜某对儿童的精神损害就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孩子的家长可以代表孩子向颜某及其幼儿园提出赔偿要求。

  近来,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频发,让人愤怒不已,如果说我们现在还无法从刑法上找到合适的处罚手段,那么从民法上寻找一个出口也是能够震慑个别无良教师和不负责任的教育机构的好方法。(烨泉)

 
 

编辑: 葛梦阳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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