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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不孝有三”的今日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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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12-03-08 16:24:00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话在中国老少咸宜,是中国生育观的金科玉律,中国的计划生育之所以是“天下第一难事”,完全受它的影响;现在都21世纪了,仍然管用,威力无边。

  此语出自《孟子·离娄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 《十三经注疏》中在“无后为大”后有注云:“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用大 白话说就是:如果子女一味顺从父母之是非,父母有过错也不劝说指出,使他们陷入不义之中,这是第一种不孝;如果家境贫穷,父母年老,失去自养能力,子女却不去出仕取俸来供养父母,这是第二种不孝;不娶妻生子,断绝后代香火,这是第三种不孝 。第三种不孝是最严重的。

  孟老权威的这个理论2500年以来,没有人认真的批评过,更没有人用现代文明社会的视角去评价过。而今我来评说一番:

  1,“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儒家首席掌门人孔夫子主张“子为父隐”。孟老二却提出“阿意曲从,陷亲不义”,而且说这是“不孝”,与孔夫子对着干。从社会文明历史的发展来看,孔夫子的确比孟老二要胜出一筹,首席掌门人没有白做。社会文明从血缘、伦理、道德走向法治,对家庭这个社会细胞的价值取向都是“和为贵”。“和为贵”有二个前提:一个是“家和万事兴”,另一个是“家丑不可外扬”。孔夫子主张“父母子女互隐”是高瞻远瞩,高屋建瓴有先见之明的。试想,一家子为了家庭以外的其他利益同室操戈,社会能够稳定吗?一家子干出什么事来,社会还得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处理解决,这不是给社会添乱吗!

  “三从四德”中,第一个就是“在家从父”。这是说未成年子女要听父母的话(教育),现代文明社会仍然是这样要求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三种教育,第一种教育就是接受父母(家庭)教育。这可是一种“法定教育”方式,不能违背的。子女成年以后,特别是掌握的知识有可能超过父母以后,也仍然需要“听话”,因为父母“吃的盐比自己吃的饭多”“过的桥比自己走的路多”;父母的社会阅历与经验仍然是子女几乎无法超越的,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大凡非管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大事,“阿意曲从”一下父母,换取家和万事兴,何乐而不为,此为孝也!家丑不外扬,使每一个家庭成员在社会上都有尊严,何乐而不为,此为孝也!

  从现代法治社会的角度讲,在婚姻家庭问题方面,成年子女的婚姻大事,法律的规定也不是把“自由权”的天平完全放在子女一边的。父母是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相当程度的“干预权”的;因为法律对子女的婚姻自由权仅仅规定了父母不能以“暴力干预”子女婚姻自由,如此而已;除此以外的父母权利都是有的。在刑事法律方面,“虐待罪”“遗弃罪”法律明确的规定有“时间的延续和程度后果的严重性”的附加条件,否则,罪名不能成立。2011年,最高法院又在“证据”的取证问题上明确直系亲属没有“举证义务”,理论上讲,这是肯定了“父子互隐”这个原则;这是文明与法制的进步。一家子没有必要剑拔弩张,你死我活,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有什么事,让司法机关去做吧。令父母子女互相检举揭发是不人道的。孟子的“阿意曲从”是不可取的,一家子什么事都要挣个明白,挣个是非曲直有意思吗?家庭成员专家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可以各自保留,不同观点没有必要搞个非A即B,水落石出。这当然并不排除必要的批评与建议。仅此而已,与孝不孝无关。

  2,“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老孟所谓的“禄仕”,原意是指当官发财,不仅是错误的,而且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其错误毋需赘言。

  3,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计划生育,古已有之。计划生育事实上有二个方面的政策:一个是限制生育,也就是我们中国搞了30多年的所谓计划生育;另一方面是鼓励生育,一些发达国家都是这样;我们中国进入21世纪后,也有一些人士从人类学、人权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主张对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开禁,允许生二胎。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人主张推广所谓“丁克家庭”,我是反对的,因为这种主张轻率、短视、不现实,且有侵犯人性、人权之嫌,有弊无利。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文化素养的提高,信息与交通的发达,地球变小了,人际关系完成了从过去的主要依赖亲情(家庭)转向主要依赖朋友(社会)的转变过程。社会财富二级分化,社会分配不公产生越来越严重的民生诸问题,让人们的生育观,特别是年轻人的生育观悄悄的在发生改变,“丁克家庭”的议论又一度出现;晚婚,至少在事实上基本上已经成为一种婚姻价值取向的行为模式。“丁克家庭”当然永远不可能成气候,但是,在“不惑之年”前不要孩子,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始见端倪!

  2012年的“二会”已经出现有代表建议把法定婚龄降到18岁!当然,这也仅仅是个别代表依法行使她的提案权而已。他没有深入考虑这样做会有更大更多的弊端丛生!就是法律也会失去它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不值一提。

  其实,“无后”有许多原因。老孟那个时候对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任何科学概念,也没有按孔夫子“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的实事求是精神对待这个问题,糊里糊涂的把这个问题无限上纲了。西方人就没有什么“无后为大”的劳什子;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建立,中国人可以把“无后为大”这个劳什子扔进太平洋去了。不过,这是非常遥远的后话了。

  结论:老孟的三个“不孝”尽管都是错误的;但是,在中国现在的国情下也还会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

 
 

编辑: 张三明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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