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这名离职空姐系一家淘宝网(微博)店店主,长期携带从国外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销售而未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人民币113万余元,涉嫌走私,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一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热议(9月6日《人民日报》)。
网络上对这名离职空姐抱同情者居多,一些人认为法院对她判刑太重,更有人认为她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有网民说“不就是代购吗,怎么能算是偷税呢?”
代购本身并没有“原罪”,但代购并不等同于免税。如果依法缴纳了海关税的代购或者代购的物品本身属于免税的,那么代购就是正当合法的;如果代购的物品不属于免税的,且逃避海关税收,则是非法的,涉嫌走私。2010年7月2日,海关总署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即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如果逃避海关监管,不缴纳海关税收而进行代购,显然是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这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