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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20万请人代孕 抚养权判归代孕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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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12-10-31 08:49:00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法院:“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代孕生子,孩子抚养权应该归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代孕生子抚养权争议案件,最终孩子的抚养权归代孕妇女,求孕的男方还需承担64万元的抚养费。

  案件回放:请人代孕生子引发纠纷

  厦门一企业主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求子心切的张某经中介找到了晓玲(化名)为其代孕生子。张某每月支付晓琳生活费1.5万元,先后累计达20余万元。

  2012年3月,晓玲生下了非婚生女。但事后,晓玲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晓玲于是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最终,法官将非婚生子女判决给晓玲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法官说法: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一直“咬定”自己与晓玲之间存在“代孕”协议,因此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对此,思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俞伟强则认为,从本案的案情来说,仅从张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尚无法做出明确认定是“代孕合同”;即便双方在现实中签订“代孕合同”,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俞伟强说,代孕合同,即为代孕方与求孕方约定在代孕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代孕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行代孕技术,只允许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妻子的子宫进行怀孕。

  俞伟强告诉记者,从代孕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以上两方面均反映出代孕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一面,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

 
 

编辑: 葛梦阳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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