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么大年纪了,一脚就把我从车上踹下去了,我活了70多岁也没见过这样的人……”昨日,敦化市医院骨科病房内,72岁的陈女士躺在病床上,一说起那天发生的事,情绪就激动起来。(9月12日《新文化报》)
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是应该的事,但是,硬要求一位70多岁的老人让座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不该发生的事,一来,她本身就属于应照顾的对象,二来,老人行动不便,让座之间有可能出现诸多麻烦。被要求给另一腿脚不太灵便的老人让座到另一座位上去时,老人声明自己过不去,“当时那女的(售票员)就说,过不去也得过去,司机还说了一句‘老死太太’,我当时就生气了,我说你骂我干什么,你家没有老人啊?那女的说没有……”
若所述属实,相关人员实在是愧对老人。要照顾另一位腿脚不便的老人,你把他扶至座位上不就得了,怎么能责备一位70多岁的老人呢?更为严重的是,老人声称,她在下车过程中,竟然被人一脚踹下了车。事发后,民警找到乘务员袁某进行询问,一开始袁某并不承认自己踹了老人一脚,但是陈女士衣服上的鞋印仍然清晰可见。这鞋印如何解释?袁某表示,当时在车上两人吵得很激烈,陈女士要上来打她,她抬脚一挡,就踢到了老人,但是并没有踢倒……“踢到了”不等于“踢倒了”,但“踢到了”也属有错,凭什么能证明,老人的倒地不是因为“踢到了”呢?想想吧,一位70多岁的老人,又在下车过程中,又在与乘务员的争执中,一脚踢到老人身上会有什么结果?
一方是在医院接受治疗,一方是不承认踢倒了对方,事实究竟如何,在寻找事发见证人的同时,公汽上的视频监控是否也应发挥作用呢?
稿源:荆楚网
作者:庞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