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洪雪)患老年痴呆症的母亲走失后被列车撞死,宋女士为此将母亲所住的敬老院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敬老院有过错,判决赔偿7万余元。
宋女士诉称,2011年5月26日,她将母亲王某送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敬老院。双方签署的《养老服务协议书》中约定,敬老院负责提供室内外环境卫生服务、洗衣服务及陪床聊天服务等。
当年的12月21日12时许,王某从敬老院处出走,15时许有人发现老人被1801次列车撞亡。宋女士说,事故发生后,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敬老院与其丈夫签订了赔偿协议书。
宋女士认为,该协议属无效,故起诉要求敬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养老费等共计155万余元。
敬老院辩称,王老太入院时,是由其丈夫的侄子宋某联系的。考虑到王老太精神不太好,敬老院原本不愿接收,但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小王自称是老人的亲侄女,可负责照顾王老太的一切生活,并与院方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院方才“破例”收住。
但敬老院认为,宋女士一方始终隐瞒王老太患老年痴呆症的真实病况,给院方造成了极大损失。因为全国敬老院已有明确规定:敬老院不能收传染病和精神病两种人。
敬老院称对于意外的发生院方负有一定责任,但至多赔偿宋女士3万元,包括安葬费及死者家属精神安慰费,另可退还6000元的养老费。
法院审理
敬老院收住时未做体检有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敬老院理应按协议约定对王某提供各种服务,并保证王某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对于王某在敬老院居住期间,私自出走并因车祸死亡,敬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敬老院辩称按相关规定敬老院不应收住精神病人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经法院核实,王某被送养时,敬老院既未对王某进行体检,亦未要求送养方出示体检证明,仅凭借敬老院工作人员与王某的亲属关系予以收养,故收养王某系敬老院自愿的意思表示,亦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敬老院未尽到看护老人、保护其安全的基本义务,对王某之死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敬老院赔偿宋女士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并归还养老费6000元。
判决后,宋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要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求。二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