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母亲车祸身亡,作为儿子的兄弟俩非但没有像常人一样痛苦不堪,反而就死亡赔偿金问题打了整整两年官司。8月7日,宿迁市中院对这起兄弟分割死亡赔偿金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2006年11月25日,六旬老人林某被摩托车撞成重伤,抢救无效身亡。几天后,林某的两个儿子常大、常二与肇事方许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许某支付常家39000元赔偿金。常二代表受害方和许某在赔偿协议上签字确认,常大当时没有签字。39000元赔偿款在扣除林某丧葬费用后,余款由弟兄二人共同委托一位亲属主持分割完毕。
让弟弟常二没有想到的是,2007年4月,哥哥常大突然背着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赔偿其母亲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21590.8元的50%,即10795.4元,理由是自己并未在上次的赔偿协议上签字。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许某支付常大赔偿金8000元。
常二看到常大又拿了8000元,就找到了哥哥要求再次平分。他还认为哥哥在母亲生前非常不孝顺,还应退还上次部分赔偿费用。常大根本不理会常二这种说法,常二一怒之下将哥哥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常二在其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已与肇事方许某达成了赔偿金方面的和解协议,即由许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9000元,其余款项常二自愿放弃。现在常大通过诉讼途径获得的赔偿款与常二无关,对这次赔偿款的分割,法院不予支持。而对第一笔39000元赔偿款,因常大常二已经作出分割,并领取相应款项,现在常二主张重新分割赔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常二的诉讼请求。
常二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院提起上诉。常二还向法庭提供了几份调解协议,列举了常大在母亲生前的种种“不孝顺”行径,借以证明具备赡养能力和条件的被上诉人常大,在母亲生前故意不承担赡养义务,其遗产份额应不分或少分。
二审认为,常大获赔的8000元赔偿金不应纳入双方分割范围。理由是常大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从许某处获赔的8000元赔偿金,应视为其个人应得赔偿款,常二对这笔赔偿金无分割权。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公民死亡时所遗留,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是否孝顺也不是分割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所以常二主张按双方所尽赡养义务比例再次分割赔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