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艳萍 王波)孝顺父母本是天经地义,可也应“孝之有道”、把握分寸,否则会适得其反。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汤明(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0年6月5日,远在广东打工的被告人汤明接到父亲的电话,得知父亲因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纠纷并被其殴打后,非常气愤。他本来就是一孝顺的儿子,现在得知父亲受到了欺负,哪能忍得下这口气,于是决定回家教训一下李某,替父亲出出气。他在打工所在地购买了一把砍刀,并于2010年6月7日赶回了老家桃源县三阳港镇。当日下午,汤明在本镇墟场桥头恰遇被害人李某搭乘摩托车回家,于是立即携刀租乘摩托车尾随其后。赶上后,汤明便抽出随身携带的砍刀朝李某手上猛砍一刀,随后又用刀将其脸、手、腰、腿等多处砍伤,而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李某构成重伤。
案发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汤明的父亲积极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汤明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000元,此款当日付清;李某对汤明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