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自己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判决撤销张某与汤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官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
陆老太在北京市区有一套房产,2008年她和女儿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37万余元的价格过户给张某。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一直未支付购房款,陆老太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张某需给付母亲房款及诉讼费共38万余元。
不料,陆老太在2009年10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张某已于2008年12月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涉诉房产过户至张某女儿汤某的名下,致使陆老太债权无法实现。陆老太认定女儿张某和外孙女汤某恶意串通转让财产,于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百善孝为先”
判决书中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传统,儒家经典《孝经》甚至把“孝”誉为“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这种美德,在当前社会也应提倡,为人子女,不仅应赡养,更应善待父母,不应因私利而妄言、而反目。
主审法官表示,原告已经是八十岁高龄的老人,张某作为其女儿,理当孝顺原告,但其从原告处购买房产后,非但不给付原告房款,而且在法院判决后逃避债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与和谐社会的宗旨背道而驰。张某随后把房子无偿转到女儿汤某名下,汤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当知晓母亲拖欠外祖母房款一事。如此一来,她们的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到张某的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判决撤销张某与汤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专家:判决书入情入理
对于此案的判决形式,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陈壁生教授认为,本案法官愿意花心思写作这样一份入情入理的判决书,值得鼓励。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