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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巨额家财"不外流 子女“撺掇”父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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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09-07-28 13:34:00 中国青年网  我要评论

  为使“巨额家财”不外流

  双方子女背后“撺掇”

  老人无奈离婚争财产

  同为某研究所职工的张老太和老伴老吴结婚30多年,一直承租单位提供的福利公房,他们膝下二子一女都已结婚成家。五年前老吴去世后,张老太一直自己生活。半年前经人介绍,张老太认识了丧偶多年的罗老先生。罗老先生有一子,也已结婚独立。两位老人性格开朗,感情日渐深厚,最终走到了一起。由于罗老先生没有房子,婚后就搬过来与张老太共同居住。谁知两个月后张老太单位实施房改,可由职工出资购买该房屋并将享有产权。此消息一出如同炸了窝,张老太的儿女们认为罗老先生捡了个大便宜!于是大儿子到张老太单位交涉,想自己出面买房,但因不符合房改政策被拒。

  罗老先生见张老太一家为此事争吵,感到很愧疚,表示想做一份公证,声明放弃对该房一切权利。但他的儿子一听也急了,“不该得的财产咱不要,该得的凭什么放弃!”随后两家儿女争执不下,老人们左右为难。房改的事不等人,在儿女们步步施压下,张老太违心地将罗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双方子女唇枪舌战,互相争吵指责,而两位老人也由相视无语到情绪激动,最终分道扬镳。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黄小星律师说,在她接手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多存在这种由子女私下“撺掇”老人离婚的情况。

  怕巨额家财外流

  逼离婚父母撤诉

  相反,还有很多案例是子女劝说老人不要离婚。74岁的陈老先生与杜女士夫妇在京生有二男二女。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初期两人就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其后更因婆媳关系恶劣等,家庭矛盾达到极端化。40多年来,陈老先生以双方感情破裂数次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重要原因就是4个子女极力反对父母离婚,“这么大年纪还要离,丢死人了!”由于子女庭上庭下过于情绪激动,法院不得不考虑社会影响而驳回老人离婚请求,直到陈老先生近日第4次起诉才最终被判离婚。

  60岁的张老先生也有类似遭遇,今年起诉离婚前,他们夫妇刚得到一笔数百万元的拆迁款。得知父亲要离婚,儿子大吵大闹,“你要离婚,先得把拆迁款转到我名下!”被拒绝后,其子在开庭前围攻拉扯律师,儿媳当场向张老先生下跪,阻止法官开庭。在全家人逼迫的巨大压力下,张老先生当场含泪撤诉。

  再婚老人打离婚

  大多都因财产

  西城法院一位法官说,今年以来在他审理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属于原配离婚的非常少,一般都是再婚老人打离婚官司。这些老人无子女的情况几乎没有,存款一般都不混同。但他们单纯因为感情问题离婚的极少,除了一例是由于一方老人生病而导致另一方起诉离婚外,其他案件几乎全部是因为财产问题,有人在背后劝说再婚老人离婚,而始作俑者竟然都是老人的子女们!

  法官分析其中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由于传统因素影响,一些子女觉得丢人,因此苦苦相劝:“都那么大年纪了,您还离啥?”

  但在当今社会中,老年人离婚案件更多地是跟财产尤其是与房产有关。由于近几年来房屋价值扶摇直上,致使家庭资产猛然增值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于是有再婚老人子女为保“巨额家财”不外流,便“撺掇”老人离婚。

  “这表面看来是房屋升值,实质上是因为再婚老人把陌生人领进家,先天不足,加之后天财产分化的因素,导致老人的子女强加干涉,背后撺掇老人离婚。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这些老人一开始本意想离婚的很少,毕竟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是随着案件进展到一定程度,已撕破脸皮,在双方子女的争执互骂下,老人的心理逐渐产生了敌对情绪,一般会站在自己子女的战线上,从而最终与老伴分手决裂。而离婚后,有自己房产的老人很少独占一套房屋,大多数是和子女一起住。”

  子女不能事事替老人做主

  “如果等我爸睡着了,给按个手印行吗?”曾经有一位小伙子前来咨询,他想在老父亲再婚前把财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父亲不同意,他又提出进行公证,但也行不通,于是就向律师提出了上述问题。黄律师当即严词告知:“不行!”

  黄律师认为,老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子女们不能事事都要作为父母的代理人和决定人。我国婚姻法和《保障法》中都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一方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另一方可以依法继承。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就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记者 林靖)

 
 

编辑: Sanming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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