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4日电(记者徐旭忠 石志勇)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壮年离乡外出务工,农村出现大量“留守老人”。这些“留守老人”多疾病缠身,生活孤独,精神空虚,并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有关专家建议,农村“留守老人”问题应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制度,探索居民互助、居家养老和社会化养老新路,真正让“留守老人”老有所养。
“一年能和子女见上一面,是我最大的心愿!”
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丝乡月亮村老虎坝组付志林老人着实盼望外出打工的孩子常回家看看。今年65岁的付志林,妻子双目失明,两个儿子常年在沿海地区打工。他告诉记者,大儿子10年前出去的,到现在没回过一次家;二儿子一年最多回家一次。“家里田少地薄,都窝在家要受穷;可现在两个孩子都不在家,常年不回,和没儿没女没什么两样。”付志林无奈地说。
生活孤独,精神空虚,是不少贫困山区“留守老人”面临的共同问题。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万家岭村70岁的杨耀碧,独生子常年在新疆打工,一年回来一次。老人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腿脚经常麻木。“我每天都等着儿子电话!一个人在家里很孤独,待不住也要待,没事就在屋里转圈圈!”“一年能和孩子见上一面,是我最大的愿望!”杨耀碧说。
万家岭村党支部书记范明江介绍,万家岭村位于大巴山腹地,平均海拔在2000米左右,全村有285户1076人,农民人均纯收入2000多元。由于生产生活环境恶劣,村里400多名青壮年劳动力都外出务工,剩下的大多是老人小孩。记者在万家岭村组采访注意到,许多人家的房屋焕然一新,但很少见到年轻人,出入家门的大多是老人和小孩,很多老人呆呆地坐在自家门前,面无表情。
来自民政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其中贫困山区占有相当比例。据了解,贫困山区“留守老人”主要有四种类型:年轻夫妇外出打工,留下孩子给老人照顾;老夫妇都健在,身体健康,但子女赡养费较少,主要靠自给;老人们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老伴去世,孤老独居。
“留守老人”成非法侵害的重点人群
近年来,在许多贫困山区,作为家里顶梁柱的青壮年劳力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再加上“留守老人”预防犯罪能力较弱,这一群体的人身安全往往难以保障,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伤害的对象。
2013年3至4月间,在位于陕鄂豫三省交界的陕西省商南县,一刑满释放人员因缺钱花,在半月内接连抢劫杀害了7名农村老人。调查发现,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均为子女外出打工、自身独居或者散居的“留守老人”。商南县民政局副局长冀承介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商南县90%以上的农村家庭子女,都选择了外出打工谋生,“留守老人”逐渐成为被侵犯的对象。
承办此案的商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刘涛表示,由于本身生活环境封闭,“留守老人”与外界的交往相对较少,对可能会造成自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加之自身自卫能力有限,使得他们很容易成为这类案件的侵害对象。
同时,诈骗“黑手”频频伸向贫困山区的“留守老人”。“留守老人”反映,他们经常收到一些诈骗短信、假币等,由于缺乏相关识别知识,很容易上当受骗。
亟需构建多层次养老体系
受访的有关专家和基层干部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家庭空巢化逐渐成为我国农村的典型特征,偏远贫困山区农村“留守老人”更是成为特殊群体,其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认为,要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状况,需要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生活保障。首先是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经济上保证老年人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其次是鼓励企业、个体老板捐资设立老年人基金,对需要帮助的老人给予扶持。同时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住院费报销比例的同时,对60岁以上的农村参保老人门诊费给出报销标准,减轻医疗费用。
一些基层干部和专家认为,关爱“留守老人”除了加强制度建设,还应大力兴办农村养老福利事业,走家庭化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相结合之路。有条件的地方,可由乡、村组织牵头,通过招商引资、当地能人投资等多渠道的办法兴办养老院、托老所等,建立一个温暖的大家庭。逐步将农村老年人福利事业引向市场,对于年龄较大的“留守老人”,可考虑由其子女出部分钱,搬进托老所,进行社会化养老。尽快建立一个政府照顾、社会关心、村组织帮扶、家庭关爱的农村留守老人保护体系。